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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三建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02号申请人河南三建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海民。被申请人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付14号。法定代表人:滑金锦。申请人河南三建中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三建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向飞名下位于洛龙区古城里216号9幢12204(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