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3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上述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王士奇,男,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王亚平,女,农民。本院(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亚平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