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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上述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王士奇,男,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王亚平,女,农民。本院(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亚平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