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蓓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蓓馨,粟正冬,廖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为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蓓馨,女,1978年6月7日生,回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粟正冬,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桂县。被执行人廖丹萍,女,1982年4月15日生,壮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粟正冬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粟正冬有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粟正冬所有的车牌为桂C××××ד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