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岩与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岩,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岩。被执行人肖惠英。被执行人肖丽。被执行人肖云。被执行人肖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