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岩与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岩,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岩。被执行人肖惠英。被执行人肖丽。被执行人肖云。被执行人肖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惠英、肖丽、肖云、肖青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