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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周国谋、韦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周国谋,韦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国谋,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菊华,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22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国谋、韦菊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谋、韦菊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支付合同款8215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2016)桂0225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韦菊华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应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菊华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