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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平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韩金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兴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公安局家属院*栋*单元**号。申请人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兴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