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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韦国远、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远,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韦国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柳城县六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文忠,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国远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国远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684.20元,负担受理费3535元。本院于己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柳城县恩泽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户籍、工程地点、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柳城县法院管辖范围内,且在本院辖区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依法委托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已委托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