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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庆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0512号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GOHCHAIKHIM,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庆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孙小玲。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庆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6.90元,减半收取计2,813.45,由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宏代理审判员  巫建强人民陪审员  吴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