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铭芳与被告杨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铭芳,杨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355号原告:吴铭芳,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雄,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铭芳与被告杨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吴铭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铭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铭芳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