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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铭芳与被告杨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铭芳,杨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355号原告:吴铭芳,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雄,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铭芳与被告杨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吴铭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铭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铭芳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