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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龙建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建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92号罪犯龙建猛,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鹿刑初��第228号刑事龙建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8月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龙建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龙建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建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93.7分;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柳江县司法局穿山司法所、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建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建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