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董凯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董凯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1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代表人:。被告:董凯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诉被告董凯彦信用卡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