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国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国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民初2179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某1。原告胡某与被告国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国某2、国雨蒙随原告生活,儿子国某3随被告生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补领结婚登记证书,婚后2001年10月5日生长女国某2,2003年8月1日生次女国雨蒙,××××年××月××日生育儿子国某3,三个孩子现均在新乐上学。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吵架、拌嘴,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张嘴骂人,甚至有时动手殴打原告,有一次曾用开水将原告烫伤,拳打脚踢就是家常便饭,被告从不考虑原告的感受,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能一直迁就,忍让被告,希望时间长了被告脾气性格能有些收敛,但是被告脾气越来越不好,2015年7月份被告酒后扬言:“让原告收拾东西走人”,逼着原告走,并且被告亲自给原告父亲打电话,让原告父亲从张家口赶回来,将原告接走,原、被告从此一直分居。原告于2015年11月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并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被告的言行已使原告彻底寒心失望,原告已不再对被告抱有幻想,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32条之规定,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国某1辨称,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三个孩子不能没有妈妈,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补领结婚登记证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10月5日生长女国某2,2003年8月1日生次女国雨蒙,××××年××月××日生儿子国某3,三个孩子现均在新乐芦新村上学,2015年8月以后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2015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2015年8月7日经人调解和好,2015年9月15日再次分居。原、被告婚后置办电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挂式调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已丢失),均在被告处。原告称还购买旧大众捷达汽车一辆,被告否认。原告称有债务1万元,被告否认。原告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5)新民一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再次提出离婚。审理中被告称多次找人与原告调解和好,原告否认。以上事实,由审理笔录、结婚登记审查表、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三个子女,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谐生活、和睦度日。原告虽然曾经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之规定,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不满1年,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多次找人做和好工作,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体谅、多多沟通,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许离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国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