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庆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731号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法定代表人:乔春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游,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