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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1283刑申1号蒋元建: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对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重、请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92.02万元,除已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12.21万元,余款人民币79.81万元未能归还。你的犯罪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你仅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该在法定最低刑以上判处刑罚。原判决对你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