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褚雪荣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雪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雪荣,男,1966年10月7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褚雪荣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雪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雪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褚雪荣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周某2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经检验,被告人褚雪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褚雪荣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褚雪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褚雪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褚雪荣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1、张某、陈某、周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雪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褚雪荣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雪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乙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