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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汉邦农业科技农场与崔瑞昕、崔瀚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汉邦农业科技农场,崔瑞昕,崔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960号申请人赤峰市汉邦农业科技农场,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唐术,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瑞昕,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崔瀚林,男,200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孟秀芬,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峰市汉邦农业科技农场申请执行崔瑞昕、崔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6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瑞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解除被执行人崔瑞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