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仲海珠、嘉兴市粮食局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海珠,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粮食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仲海珠,女,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32********。委托代理人:陆玉葵,系再审申请人仲海珠的儿媳,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勤奋路西甪里街**号***幢*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494189-4。法定代表人:周文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粮食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4537-0。法定代表人:张建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芬娟,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仲海珠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氏房产公司)、嘉兴市粮食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仲海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