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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仲海珠、嘉兴市粮食局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海珠,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粮食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仲海珠,女,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32********。委托代理人:陆玉葵,系再审申请人仲海珠的儿媳,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勤奋路西甪里街**号***幢*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494189-4。法定代表人:周文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粮食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4537-0。法定代表人:张建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芬娟,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仲海珠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氏房产公司)、嘉兴市粮食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仲海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