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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诺雅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诺雅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857号。法定代表人:朱信敏,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原审被告: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天利工业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俞胜。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的招标公告中约定,因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纠纷,调解不成,可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本案招标方为上诉人等,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方的地址为闵行区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