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树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6民终129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宁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万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