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荣秀与龚文英、腾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荣秀,龚文英,腾静,胡晓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571号原告:魏荣秀,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告:龚文英,女,194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被告:腾静,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被告:胡晓雪,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原告魏荣秀与被告龚文英、腾静、胡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魏荣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荣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荣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魏荣秀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