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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智梅申请执行林翠香 潘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梅,林翠香,潘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梅被执行人林翠香被执行人潘兴国张智梅与林翠香、潘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177802元人民币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