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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许美琼,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95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因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3日14时许委派多人以收账为名到被上诉人位于万州区五桥国贸广场三楼的经营场所采取围堵、断电、阻止客人购物、在微信圈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镇桥商贸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经营地及微信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万元。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英审 判 员  徐万祥代理审判员  李启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