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尼玛与扎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玛,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尼玛,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桑珠孜区边雄乡加根村人。被执行人:扎西,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桑珠孜区边雄乡加根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尼玛与被执行人扎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尼玛和被执行人扎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洛桑旦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