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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董亚珠、朱君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珠,朱君飞,朱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董亚珠,女,1949年4月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朱君飞,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朱军平,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今年5月底前支付50000元,8月底前支付50000元,12月底前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7年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支付130000元,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