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邱永峰诉张尕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峰,张尕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1民初343号原告邱永峰,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日。被告张尕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永峰诉被告张尕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永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永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峰撤回对被告张尕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邱永峰成承担。审 判 长 蔡玉宏审 判 员 罗平雄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