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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磊与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芳,经理。张磊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磊在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