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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林丽伟、黄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林丽伟,黄健,丁林健,沈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298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负责人:卢卫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斌,该支行员工。被告:林丽伟,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健,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丁林健,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沈杰,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被告林丽伟、黄健、丁林健、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5元,减半收取4972.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