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军昌申请嘉峪关嘉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昌,嘉峪关嘉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昌。被执行人:嘉峪关嘉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嘉阖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军昌工程风险押金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8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负担执行费828.20元,共计6270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峪关嘉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