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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伟伟、XXX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伟伟,XXX,陈彦喜,金士君,罗玉花,罗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工商银行6楼,组织机构代码:68665823-6。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被执行人章伟伟,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彦喜,女,1987年5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金士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罗玉花,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罗云花,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伟伟、XXX、陈彦喜、金士君、罗玉花、罗云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章伟伟、XXX、陈彦喜、金士君、罗玉花、罗云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7457元、诉讼费14449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2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彦喜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308号锦宏苑3幢906室的房屋,章伟伟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308号锦宏苑5幢103室的房屋,罗云花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西侧6幢603室的房屋,XXX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朝西村的房屋,以上房屋均在另案拍卖处置中,申请人同意拍卖后参与分配。另法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罗云花所有的浙J×××××、浙J×××××、浙J×××××、浙J×××××、浙J×××××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XXX所有的浙J×××××号的小型汽车,以上车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6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