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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日纯与谭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纯,谭天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897-1号原告黄日纯,男,壮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天志,男,京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广西东兴市,原告黄日纯诉被告谭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日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日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日纯负担。审判员  李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丽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