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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梅香与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香,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1856号原告陈梅香。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焦恬莹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陈梅香与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梅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梅香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告陈梅香与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奥克兰风情小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KL-0246,房号E02—4。原告陈梅香已向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0万元,依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为原告陈梅香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但被告一直未予办理,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陈梅香办理房产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原告陈梅香与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奥克兰风情小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KL-0246,房号E02—4,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梅香已向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0万元,2012年12月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陈梅香,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备案及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予办理,原告陈梅香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陈梅香与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原告陈梅香办理奥克兰风情小镇E02—4号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丙午审判员  李秋芳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