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最高法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迁西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人民政府,迁西县财政局,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迁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3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西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局局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法定代表人:张熠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迁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景忠东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贾京磊,该县县长。一审第三人:迁西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景忠西街1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迁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会,董事长。上诉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迁西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迁西县财政局、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迁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8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26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6年6月8日该通知送达,通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2263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