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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燕与陈蔚珍、黄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陈蔚珍,黄厚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5民初1112号原告:吴燕,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蔚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黄厚旗,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吴燕与被告陈蔚珍、黄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被告黄厚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蔚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蔚珍、黄厚旗共同偿还借款67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蔚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8月1日、9月1日、10月24日、2016年5月30日、6月30日向吴燕陆续借款共计670000元,陈蔚珍于借款当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七张借条。吴燕于借款当日分别将对应款项交付陈蔚珍。近日吴燕需要资金,遂向陈蔚珍催讨,但陈蔚珍拒不偿还,并有意躲避。黄厚旗系陈蔚珍丈夫,本案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吴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陈蔚珍未作答辩。黄厚旗辩称,黄厚旗不知道陈蔚珍借款的事实,希望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蔚珍分别于2014年8月1日、9月1日、10月24日、2016年5月30日、6月30日向吴燕现金借款100000元、100000元、220000元、200000元、50000元,共计670000元。陈蔚珍于借款当日分别向吴燕出具七张借条,吴燕将相应款项交付陈蔚珍,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经吴燕催告还款,陈蔚珍至今未还。黄厚旗与陈蔚珍于1984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1日协议离婚。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6)闽0105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陈蔚珍、黄厚旗名下价值人民币670000元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借条、(2016)闽0105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蔚珍向吴燕借款670000元,有借条为凭,应予以确认。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陈蔚珍应当在吴燕催告还款时及时还清借款,但其至今未还,故吴燕要求陈蔚珍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燕与陈蔚珍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吴燕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陈蔚珍、黄厚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陈蔚珍、黄厚旗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黄厚旗应对陈蔚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蔚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蔚珍、黄厚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燕借款本金670000元,并以67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吴燕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被告陈蔚珍、黄厚旗共同负担。被告陈蔚珍、黄厚旗负担的诉讼费52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