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监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士军与冀新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军,冀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5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军,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冀新国,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龙王庙镇冀拐村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大名县看守所。李士军与冀新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邯市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令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