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俊与刘大伟、董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刘大伟,董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108号原告:张俊,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刘大伟,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董佳佳,女,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俊与被告刘大伟、董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刘大伟、董佳佳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