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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作生与临沂市隆欣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孙永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生,临沂市隆欣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孙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作生,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隆欣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立,经理。被执行人孙永立,居民,(日照监狱)。本院在执行马作生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隆欣理财有限公司、孙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