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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7101刑初9号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海平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刘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