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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远琴与谢发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发海,任远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282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远琴,女,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宇,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发海(谢辉),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龙权、祝卫东,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上诉人谢发海与被上诉人任远琴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发海及委托代理人龙权、祝卫东,被上诉人任远琴及委托代理人陈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0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任远琴因被告谢发海放树、砍树时的树木所伤,当场休克,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淮滨县春海医院治疗4天,后原告包车转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原告被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淮滨县春海医院住院治疗费为被告所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任远琴为被告谢发海放树、砍树时的树木所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是被告所雇佣,被告付全责,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亦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发海在放树及砍树时未尽到临近人员安全注意义务,而致使原告任远琴受伤住院,故被告谢发海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任远琴明知谢发海在旁边砍树,而仍靠近未及时避开,自身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庭审及调查的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共25555.23元,因被告已支付1727.58元,故本院认可为23827.65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每天80元,未超过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认可,故误工费为9828元;原告主张护理费应以2016年河南省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服务行业计算,其主张的116天,未提供相关证明,本院认可为住院天数22天,故护理费为92.8×22=20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900元,每天5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亦负担伙食费608.8元,故剩余291.2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每天30元,计5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0853×20×20%=4341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4000元,根据其所属医院在洛阳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可;鉴定费725元,本院予以认可;精神抚慰金1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本院酌定为7000元;被告主张其个人所花费的交通费410元,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按其责任承担63658.32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谢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远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63658.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本案诉讼费2200元,由被告谢发海负担1443元;原告任远琴负担757元。鉴定费725元,由被告谢发海负担。谢发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任远琴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告任远琴为被告谢发海放树、砍树时的树木所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谢发海在放树及砍树时未尽到临近人员安全注意义务,而致使任远琴受伤住院,故谢发海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任远琴明知谢发海在旁边砍树,而仍靠近未及时避开,自身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庭审及调查的情况,原审法院酌定,任远琴承担30%的责任,谢发海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谢发海上诉称任远琴不是其雇佣人员,不应承担责任,但一审并没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而是以侵权关系进行的处理,并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故谢发海上诉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200元,由谢发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