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卢雄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卢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负责人梁永豪,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莹、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雄锋,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卢雄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崖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卢雄锋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本金90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43元。但卢雄锋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卢雄锋名下粤J×××××及粤J×××××小型汽车两辆,因未能查获,暂未能处置。除此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