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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文新龙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新龙,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新龙,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聪。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文新龙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被抵押,暂时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金额为350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