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潍坊冠宇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正源数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冠宇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正源数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冠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天桥街交叉路口西150米路北(北王天桥街新世纪乐园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正源数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区4栋厂房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朝阳,总经理。上诉人潍坊冠宇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正源数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果,均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错误,主体不适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主体资料信息、证据等的被告方均为潍坊冠宇模具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自身疏忽错误书写起诉状,一审法院已告知其自行纠正,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