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辽M****0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102线797KM+670M处时,与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辽M****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石某某受伤。经铁岭固伦司法鉴定所检测,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88.65mg/100ml。经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人李某、康某某证言、被告人石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辽M****0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102线797KM+670M处时,与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辽M****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石某某受伤。经铁岭固伦司法鉴定所检测,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88.65mg/100ml。经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5月20日,其喝四、五瓶酒后驾驶辽M****0摩托车行驶至至肇事地段与一辆轿车相撞。2、证人李某、唐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李某驾驶辽M****7号轿车载乘唐凤娇行驶到铁岭县腰堡镇豆中宝南侧路口向西转弯下道时一辆摩托车撞到其车上。李某报警。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0日23时10分,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李某报警称,在铁岭县腰堡镇豆中宝南侧发生交通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5、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6、驾驶证人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准驾车型为C1。7、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乙醇成分88.65mg/100ml。8、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5月20日23时10分,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李某报警称,在铁岭县腰堡镇豆中宝南侧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和摩托车相撞。该队接警后赶赴现场,经鉴定摩托车司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88.65mg/100ml。2016年5月25日将石某某抓获。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雨生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