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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谢哲东与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哲东,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853号原告谢哲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天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华玫,女,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委托代理人郑功发,男,(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哲东诉被告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矿(赣州)国际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哲东撤回对被告中矿(赣州)赣国际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哲东负担。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