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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学霞与被执行人孙军、胡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学霞,胡翠华,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沙学霞,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胡翠华,女,汉族,1952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生。沙学霞与胡翠华、孙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发放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9970元及利息,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齐晓东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