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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新诉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新,宁远县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685号原告蒋某新,男,湖南省道县人。被告宁远县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莲花新村9号。法定代表人唐积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新诉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证据原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某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