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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林生挺与赵金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生挺,赵金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455号申请人林生挺,男,1979年4月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赵金猛,男,1991年10月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林生挺与被申请人赵金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金猛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金猛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路雪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