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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明亮与高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亮,高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762号原告:谢明亮,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高安宁,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谢明亮诉被告高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谢明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明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计856.5元,由原告谢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