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明亮与高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亮,高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762号原告:谢明亮,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高安宁,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谢明亮诉被告高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谢明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明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计856.5元,由原告谢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