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晓鹏、吴天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鹏,吴天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411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鹏,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长葛市。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吴天水,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许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张华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晓鹏在长葛市老城镇魏武路与彭花路交叉口的盛大网吧内,用电笔起子将吧台抽屉撬开,盗窃现金1200元。2、2016年4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预谋后,在长葛市长社路东段伊时代网咖内,盗窃王某三星S6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4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书证等,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晓鹏在长葛市老城镇魏武路与彭花路交叉口的盛大网吧内,用电笔起子将吧台抽屉撬开,盗窃现金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赵某、范某证言、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4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预谋后,在长葛市长社路东段伊时代网咖内,盗窃王某三星S6手机一部。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黄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价格认定聘请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领条、长葛市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许昌县榆林派出所证明、本院(2012)长刑初字第00424号、(2014)长刑初字第00050号、(2015)长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鹏、吴天水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周晓鹏、吴天水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晓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天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