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宋昌华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0457号原告:宋昌华,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郊路*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昌华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昌华诉称:2015年2月28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屋,之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办证所需的契税、印花税、大修基金共计52009.89元,但被告并未将该款交予国家相关机关,原告为了顺利办证,只好又自行交纳相关费用,但被告却未将上述费用退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52009.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晋愉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渡口区××号××单元××号房屋,并同时向被告交纳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契税、印花税、大修基金共计52009.89元,但被告却未将该款交予产权登记机关,原告为了顺利办理产权证,又于2015年3月13日向税务机关交纳了以上费用。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应当退还原告契税、印花税、大修基金共计52009.89元的说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缴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他人。本案中,原告将契税、印花税、大修基金交予被告用于办理产权证,但被告却未将该款交予国家相关机关,之后,原告又自行交纳了相关费用,故现被告应当将收到的费用返还原告,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昌华契税、印花税、大修基金共计52009.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00元,由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罗 洪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