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孙艳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英,孙艳,张乃国,董良春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英,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乃国,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良春,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诉人刘玉英因与被上诉人孙艳、张乃国、董良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玉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曲新颖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鸿 来自